從2008年1月5日今天起酒駕罰金自9萬元提高為15萬元,這15萬元可以乘坐市內計程車,約1000次(每天一次=2年八個月)(若每次是150元計算),就算是從高雄坐高鐵回台北,也可乘坐100次(高雄到台北1490元),因此酒醉的人,千萬別開車,「醉酒」誤人誤己,實在不值得,然而等到酒醉了,這些提醒都無甚麼作用,似乎酒醉的人,不大會承認自己是醉了,罰多少好像也起不了作用,因此「防微」要「杜漸」最好是平時就不要喝酒,更好的是「徹底」信耶穌了!
聖經說:「不要醉酒!酒能使人放蕩,乃要被聖靈充滿!」(以弗所書五章18節)

(曾金助 於 2008年01月05日 13:00:0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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